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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放开辅助生殖限制 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
发布时间: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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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全国首例因“冷冻卵子”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有关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问题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这一问题也引起了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的注意。在刚刚召开的2020两会上,长期关注妇女儿童权益的她提交了关于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权的提案。


现行规章违背了男女平等原则和社会发展趋势


单身女性拥有生育权在法律上并未明令禁止,但实践中遭遇重重困难,障碍之一是单身女性实施冻卵在内的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被认可。


主要阻力来自于我国现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该规范由原卫生部于2001年制定、2003年修订。其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在去年12月的“全国首例冻卵案”中,被告医院就主要是基于这一规定,拒绝了原告女性的冻卵要求。


在彭静看来,“冻卵”等辅助生殖技术只能由已婚夫妇行使,带来了不少问题。


首先是违背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彭静说,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6条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然而,根据《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我国的男性无论是否已婚均可基于“生殖保健”或“需保存精子以备将来生育”目的申请保存精液。单身女性却不能实施“冻卵”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由此造成男女生育权的客观不平等,形成了性别歧视。


此外,彭静认为,从现实情况看,禁止单身妇女使用辅助生殖技术,也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当前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生育率处于低点,近几年生育政策也呈现出明显的开放趋势,且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障碍已从制度上清除,那么从法律和制度上放宽对单身女性的生育限制,其实已是水到渠成的事。而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应该成为其中的标志性一步。


彭静表示,一方面,女性在经济社会中地位不断提高,大部分职场女性要兼顾事业和家庭,不能在最佳年龄生育的女性日益增多。如果剥夺她们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权利,很可能使其丧失生育机会。另一方面,一些具有生育意愿的单身女性会冒险选择部分不具备资质的“地下”机构,或者到境外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措施,变相加大了非法行医风险。


可允许符合条件的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


今年两会,彭静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切实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权的建议》。


她建议,适时启动相关法律制度修改。为改变现有法律制度层级较低的问题,建议由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牵头制定专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法》或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条例》,同时允许已婚夫妇和符合特定技术条件的单身女性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给予女性生育平等的选择机会。


同时,完善生育权利保障适用范围。修改现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仅“夫妇”有权进行人工生殖的规定,将有关生殖权益的《知情同意书》和《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中的“不孕夫妇”删除,改为“夫妇或非婚女性”;将相关证明文件中“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婚姻证明”删除,改为“夫妇或非婚女性的身份证”。


此外,加强人类辅助生育技术保障。为防止“冻卵”等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出现副作用或者其他风险,建议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医院及相关科研院所专家进行系统研究,不断提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效防范技术风险。


结语


单身女性应该享有冻卵权利,社会应该尊重女性通过冻卵等其他辅助生育技术增加健康生育机会的权利。


国家实施“二胎政策”,目的是为了应对我国人口增长率不断下降的问题,使我国人口健康增长。政策的精神就是保障民众的生育权利。


而且,当前社会对辅助生育技术乃至未婚生育的接受程度,比想象中更高。比如,试管婴儿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常见;即便是冻卵,多个明星公开自己的冻卵经历,收获的也更多是正面评价;同时,国内已有企业将提供冻卵费用作为女性员工的一项福利。这些都表明,社会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已经走在了既有规定的前面,它们需要以恰当方式被及时回应。

 

(来自:生物探索)